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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干部职工10余人旁听本次庭审。为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邀请了县城范围内的部分食馆、餐馆负责人6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用“活教材”对特定群体进行“浸入式”法治宣传,达到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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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单独或合伙多次利用由被告人苟某某提供的“毒狗药”到昌宁县辖区内诱杀犬只,并将毒杀后经处理的狗肉通过各种途径销售给食馆、餐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后被查获,经鉴定,该批送检的狗肉检材中检出剧毒氰离子成分。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各项环节有条不紊开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整个庭审现场气氛严肃,程序规范,秩序井然。杨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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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明知毒死的狗尸体里含有剧毒成分,仍将狗肉对外销售,非法获取利益,属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今后的工作中,昌宁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宣传,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责,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前来参加庭审旁听的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说:“今天旁听了这起食品安全案件庭审,我们深感责任重大,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每一位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容不得丝毫懈怠。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将继续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监管机制,全力以赴,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构建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不懈努力。”

    “今天这个案件让我们很受震撼,给我们这些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我们开餐馆做生意不能光想着挣钱,一定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守住良心底线,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决不把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入市场。”参加旁听的食馆、餐馆负责人纷纷为此次阳光司法活动点赞,认为这不仅是一场严肃的庭审观摩,更是一场生动直观的普法课堂。

    安全警示:氰离子(CN-)是含有剧毒的氰化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我国严格管控的剧毒化学品安乐死药氰化钠、氰化钾就属于氰化物),氰化物中的氰离子能够与人、畜体内的呼吸酶和血红素中的金属发生配位作用,导致组织细胞无法获取氧气,妨碍正常的呼吸作用和新陈代谢,最终导致人、畜在很短的时间内因中毒导致中枢麻痹和窒息死亡。

    来源:昌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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