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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公安厅公布5起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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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文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二:卜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三:侯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四: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五: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联到民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年来,贵州省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决贯彻食品药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标准,连续六年部署并执行“昆仑”专项行动,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成功破获多起重大案件。为了警醒社会、持续传递严厉打击和严格整治的明确信息,现公布5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发现自2018年至2022年10月间,文某某从石某某和陈某某手中购得“减肥药”,并在自己运营的美容店内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同时,文某某还招募了多名下线人员,以此扩大药品的销售网络。经过专业检测,确认文某某销售的“减肥药”中非法添加了包括地西泮、硝西泮、安非拉酮、芬特明、氟硝西泮、利他林以及莫达非尼在内的多种受国家管制的药品成分。针对文某某等人为了谋取私利,明知故犯地销售含有国家管制成分的“减肥药”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最终,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文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了六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1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二:卜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2020年至2023年6月的时间段内,公安机关经侦查揭露,卜某某通过网上购买散装咖啡、封口机器、打码设备、热风枪等原材料及工具,私自将国家严禁使用的“西布曲明”非食品添加物混入散装咖啡中,加工制作出所谓的“减肥咖啡”,并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卜某某还雇佣了朱某某等人协助生产,并招募了多名“微商”作为销售下线,将产品批发、零售至全国各地。针对卜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咖啡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生产并销售“减肥咖啡”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最终,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卜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了十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50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侯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侯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充分知晓某些不法商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出售的“性保健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后,仍然选择购买这些“性保健品”,并在其自己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进行销售。针对侯某这种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随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金。

    案例四: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龙某某在从事活鸡、活鸭的宰杀与销售等商业活动时,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在白条鸭的生产流程中,违法采用了国家明确禁止用于畜禽屠宰脱毛的工业松香(检测结果显示含有铅等重金属及有毒化合物)来进行脱毛处理,之后将经过脱毛处理的白条鸭在农贸市场进行售卖。针对龙某某这种使用工业松香对畜禽进行脱毛加工并销售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最终,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被处以人民币1.5万元的罚金。

    案例五: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

    在2019年8月至2023年3月这段期间,公安机关侦查揭露,张某某与曾某某将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西咪替丁、氢氯噻嗪等西药成分混入川芎、桂枝、虎杖等中药材中,加工成黄褐色的颗粒状药丸。他们宣称这些药丸是纯中药制品,具有治疗哮喘、风湿等疾病的效果,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以获取利润。然而,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法认定,张某某和曾某某所生产、销售的药丸被确认为假药。针对张某某、曾某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展开了严厉的打击行动。最终,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了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125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公安机关提醒

    广大民众在选购食品药品时,应优先选择正规的超市、购物中心以及合法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购买。在购买时,请仔细核查商家的合法经营证件及产品详细信息,切勿轻易相信并购买街头巷尾不法分子兜售的商品。若您发现任何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来源:贵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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