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利润
铤而走险
购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
通过网络加价售卖
最终让自己锒铛入狱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叶某某因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院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悠莱强效燃脂片”、“悠莱燃脂片”并以“悠悠”的名称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直播间进行销售,号称具有减肥功效。截至案发,叶某某共获利约4万元。经检测,被告人叶某某销售的“悠莱强效燃脂片”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和使用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西布曲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等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的减肥食品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服用后发生严重心血管事件的风险会增加,还可引起神经紊乱、全身性损害、胃肠道系统损害、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
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并已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识,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
来源:襄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