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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疾病的产品,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药品经营新业态也在不断出现,比如网络售药、微商代购、直播售药等,导致药品安全方面的事故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人为了牟取利益,以假冒真、以次充好,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这样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李某某先后承包了几项工程,并雇佣了张某、王某某、宋某某等10名农民工在其承包项目工地干活。李某某在发包方已经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拖欠1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7万余元。

    2018年上半年,李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同年7月至10月,李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李某与张某在某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后,李某、张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经该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李某、张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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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评价案例中李某、张某的行为?
    案例中的李某、张某通过他人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生产、销售假冒九价疫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
    关于案涉罪名,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识别假药、劣药?
    一般说来,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识别:
    (1)看标签:购买整瓶、整盒的药品,要先看标签印刷的是否正规、项目是否齐全。国家规定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药品名称、产品批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其中商标和批准文号尤为重要,如果没有或印刷得不规范,即可视为假药。
    (2)看药品:无论针、片、丸、粉和水、酊剂以及药材,凡见有发霉、潮解、结块或有异臭、异味;片剂色泽不一致者,即可视为劣药。标签上都印有有效期,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也可视为劣药。
    (3)看形式:游医和地摊药贩以及“卖艺人”,他们为了赚钱,大都信口开河,或说“奉送”,或说“无效退款”等,实则卖的是假药。街头墙上张贴的广告,吹嘘所谓“祖传秘方”“包治”某某的药,切勿轻易相信。
    筑牢药品安全底线,守护百姓用药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让我们携手,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共同守护药品安全这道底线。


    来源:渝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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