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黔西警方深入推进“冬季平安守护行动”,严厉打击“食药环”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成功抓获二名犯罪嫌疑人,破获系列妨害药品管理案,查获假劣药品若干。
12月上旬,黔西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食药环工作专班接到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史某(女)在黔西市各乡镇赶集天,向老年人售卖称有“壮阳”、治疗风湿关节炎功效的各种掺有化学成分的假劣药品,以及无国家生产许可批文的保健产品。接线索后,黔西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食药环专班、绿化派出所立即联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起案件展开侦查。

清查假劣药、保健品
12月7日,经侦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黔西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史某进行布控后,锁定二人在城关环城北路一带活动,随后立即前往对陈某、史某实施抓捕。当日13时许,抓捕民警经过周密部署,成功将陈某、史某抓获,现场查获3种假劣药品110余包、11种无国家生产许可及批文的保健品27盒。

查扣的假劣药、保健品
经审讯,陈某、史某如实供述了以谋利为目的,购买一批无国家生产许可及批文的假劣药及保健品,多次在乡镇赶集天向老年人售卖、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某、史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史某已被黔西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普及: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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