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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森林草原河流湖泊保护、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有关意见精神,2022年以来,云南省弥勒市公安局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昆仑2022”等专项行动为抓手,向社会广泛关注、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环食药民生领域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集中开展破案攻坚,筑牢民生安全防线。
2022年5月18日,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环食药侦大队)在弥勒市竹园镇农贸市场开展环食药安全巡查检查时,发现一男子在农贸市场摆摊销售无生产批号、成分不明的药品,随后民警口头传唤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国药准字号双氯芬酸纳缓释片、三七伤药片、布洛芬等药品,分别装入私自购买的药瓶,并制作包含功能主治、服用方法、使用禁忌等内容的标签,粘贴在药瓶上对外销售,共涉及自制药品、保健品等46个品种689盒/袋/瓶/包。经鉴定,其销售的46个产品中,18个产品为假药,1 个产品(新版痛风特效药)疑似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15 个产品属消毒产品,4个产品不具有药品特征,8个产品无法认定。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22年4月3日,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环食药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弥阳街道办盘龙村委会盘龙寺旁边的马桑园挂着网捕鸟。经依法查明:2021年3月至案发,李某芝、苗某兰为了防止野生鸟类毁坏其栽种的马桑(桑葚)经济作物,先后从昆明、弥勒购买明令禁用的猎捕工具粘网7张,挂在其马桑园四周,现场共查获网捕野生鸟类87只。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属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红角鸮1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80只,其中,白喉红臀鹎28只、黄臀鹎36只、灰腹绣眼鸟6只、灰头椋鸟2只、黑胸鸫3只、粉红山椒鸟3只、白颊噪鹛1只、金翅雀1只;无保护级别6只,其中,白腹幽鹛4只、黄绿鹎1只、灰短脚鹎1只。涉案鸟类经济价值合计39000元人民币,李某芝、苗某兰涉嫌非法狩猎。2022年3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环食药侦大队)联合其他警种在弥勒市弥勒北连接线高铁隧道通风口附近,查获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打斗的形式赌博的黄某某、潘某某等29人,收缴画眉鸟67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对赌博行为依法处理后,经森林警察大队线索深挖,查明涉嫌买卖画眉鸟的犯罪嫌疑人23人。经鉴定,涉案的67只画眉鸟,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33万余元人民币。2020年6月,李某从其哥哥处转租了位于弥勒市新哨镇小沙冲后山的养猪场用于养殖。自2020年10月11日起,李某在未申办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承租地范围内开采砂石。经鉴定,李某在小沙冲后山无证开采白云岩矿石重量达41785.07吨,市场价值达584990.98元人民币。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环食药侦大队)对李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作出没收决定。2013年,杨某祥在弥勒市新哨镇街上以300多元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器、两盒射钉弹以及一些铁砂,之后将其改装为射钉枪。2021年12月27日晚,杨某祥为了招待客人食,在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情况下,到甸溪河边用头灯照射树上停息的鸟类,然后使用改装的射钉枪射杀野生鸟类11只,在子弹用完返回家里途中被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环食药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祥射杀的11只野生鸟类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3300元。2022年6月15日,弥勒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杨某祥有期徒刑六个月;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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